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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税务局又来电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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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 , 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此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还有就是,在增值税里面,没有根据地段来交税的。


还有你要抓起你额纳税人所享受的权益,进行行政复议,直接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我们局里怎么就没有发生这种事呢?哎,万恶的旧社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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