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其纳税服务包括:
1、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2、为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3、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纳税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等。
投诉纳税服务的范围有哪些方面?
第八条 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 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条 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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