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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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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申请划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变更审批表。
4、企业书面申请。[需打印,主要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认定临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日期、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日期、主要经营项目、临时期(辅导期)的销售额、销项、进项税金、应纳税金、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等。]
5、临时期(辅导期)期间,若变更名称的,需提供盖有税务部门印章的变更表;变更地址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结算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经审核无误后 (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外) 收取复印件做企业申请资料。税务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查验;非商贸企业需查验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企业要与企业法人代表、出资人、财务主管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和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全部符合规定的,统一划转正式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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